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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百三十四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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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为股东转让股权款提供担保,分为两种情形:

第一种情形:公司内部股东之间转让股权,公司担保行为无效。

理由:公司内部股东之间转让股权,公司对股东之间股权转让款进行担保,意味着受让方股东不能支付股权转让款的情形下,公司应向转让股东支付转让款,从而导致股东以股权转让的方式从公司抽回出资的后果,造成公司资产不当减少,本质上发生了公司回购股东股权的后果,势必侵害公司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影响交易安全,违反了《公司法》第三十五条关于公司资本维持原则、第七十五条有关公司回购本公司股份的禁止性规定而无效。此种情形在,公司为公司内部股东之间转让股权的转让款提供担保,因违反公司回购股权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公司无需承担担保无效的过错责任。

第二种情形:公司股东向公司以外第三人转让股权,公司担保行为有效。

理由:公司股东向公司外部第三人(非内部股东)转让股权,公司为股权受让方支付股权款提供担保,因股权受让方并非公司股东,在股权受让方不能支付股权转让款的情形下公司应向转让股东支付转让款,并不会造成公司资产不当减少,也不会发生公司回购股东股权的后果,公司担保行为不违反公司法、担保法的相关规定,该担保行为有效。

代理人认为,本案属于第二种情形,公司股东向公司以外第三人转让股权,公司担保行为有效。”

“所以你是认为,这个案子其实我们应该是,属于第二种情形,公司股东向公司以外第三人,转让股权。所以当时公司的担保行为是有效的?”。

老周看了一眼点点头,“对啊所以当时这个案子判下来我绝对是没有问题的,他们如果要上诉的话就上诉好了,当时我们这个公司,作为一个担保人担保行为的时候,那两个人,本来就没有,成为公司的股东,我们为什么要说他可以成为一个抽逃出资呢,对不对,我们没有向另外的人,转让,这个就是作为这个担保喜欢的转让债权呀,那既然如此的话,其实我们当时应该,他不算是公司的股东,那么,你现在要求公司承担这个担保责任的时候,其实并没有构成,说公司法里面规定的抽逃出资的,这种情形,呀,而且我之前也看过他们不是说了吗,其实我们法律上并没有说完全禁止,公司作为担保人,这个事情,那么他既然可以担保,只不过是说不要,构成抽逃出资或者是说帮助,股东抽逃出资的话,那我们不符合,这样的情形之下,公司作为担保,当然是可以的呀,所以我不觉得这个有什么问题。我跟你讲啊,他那个时候非说要上诉或者怎么样?我觉得这个案子其实很多不是我们这边或者是说当事人本人主要是对方律师一直很想要继续打这个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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